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設施及維護 第32條 檢驗機構之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電器設備應適當接地,並應有抽氣櫃、滅火器、緊急淋浴設備、洗眼裝置及其他保障檢驗人員之安全設施,並應定期評估其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