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人員設置 第28條 檢驗機構應指定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專責品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具有博士學位,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一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二、具有碩士學位,其大專或研究所主修分析化學或其他相關之自然科學,且具二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三、大學或專科學校化學或其他相關自然科學之科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之檢驗實務經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