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三項免除績效監測者,申請之檢驗機構應提供使用外購驗證參考物質之能力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應提供至少五組檢驗結果及圖譜等原始數據,並檢附驗證參考物質之來源、購買日期、有效期限及檢驗範圍等資料。
無法購得第一項外購驗證參考物質,且提出證明者,得以與不同實驗室間之比對結果資料取代第一項之文件。
無法取得第一項能力證明文件及前項比對結果資料,且提出佐證者,得以三份檢驗結果為陽性之報告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