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依前條但書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