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