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本部核定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文件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再利用機構有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