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3條 法規: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輸入藥品查驗 第3條 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藥品,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一、查驗申請書。二、藥品許可證影本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進口同意書。三、進口報單影本。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藥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驗: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二、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