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15條 法規: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一、前條通知所定期限內,屆期未提出文件、資料。二、前條文件、資料經審核不符合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