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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一、前條通知所定期限內,屆期未提出文件、資料。
二、前條文件、資料經審核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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