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由起運機構或業者檢附下列資料,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管制藥品運輸憑照:一、起運及運達機構或業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管制藥品管理人及其專門職業證書字號。二、擬運輸管制藥品之品名、規格、數量及批號。三、運輸原由。四、預定運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