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6條 法規: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使用及調劑 第6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