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5條 法規: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制藥品管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一、違反管制藥品相關法律,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藥癮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