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