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健康食品管理法母法 第10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染有病原菌、第三款所稱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第四款所稱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及第七款所稱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