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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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