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2條 法規:健康食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健康食品之安全衛生管理 第12條 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者。二、染有病原菌者。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五、攙偽、假冒者。六、逾保存期限者。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