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第8條 法規: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申請查驗登記案件由申請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送件,並繳納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收文程序後再移由受託機構辦理。受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職務,申請業者應予接受並且配合。申請案件需補件或說明事項,得由受託機構逕行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