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申請案產品有送驗必要者,應通知廠商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繳交檢驗費及足夠檢驗之原裝完整樣品檢體送驗;屆期未繳交檢驗費或未檢具檢體送驗者,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