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19條 法規: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6-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章 製造及輸入 第19條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污損或遺失者,申請人得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其申請換發者,並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