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第3條 法規:食品輻射照射處理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作為食品輻射照射處理之輻射線源及其限用之最高能量如下:一、以鈷60產生之加馬(γ)射線。二、電子加速器產生之X射線:五百萬電子伏(5MeV)以下。三、電子加速器產生之電子束:十百萬電子伏(10MeV)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