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4條 法規: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