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污損或遺失,其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換發者,繳銷之原許可文件。三、補發者,原許可文件作廢之切結聲明。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