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燴業者,除應符合第三十條至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不得直接日曬、雨淋或接觸污染源,並有遮蔽、冷凍(藏)設備或設施。
二、烹調食物時,符合新鮮、清潔、迅速、加熱及冷藏原則,並不得交叉污染。
三、辦理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於辦理三日前向辦理外燴餐飲地點之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