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30條 法規: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餐飲業 第30條 餐飲業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洗滌場所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並具有洗滌、沖洗及有效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水龍頭高度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防水逆流污染;無充足之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流動水者,使用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二、截油設施,經常清理乾淨。三、油煙有適當之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油污及油煙污染作業場所及用餐環境。四、廚房有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之措施。五、販賣櫃臺與調理、加工及操作之場所,予以有效區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