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第4條 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違法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或推估計價,得要求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相關資料。前項食品業者或第三人提供之資料有缺漏或不實致主管機關無法計算或推估計價者,得請求有關機關或於偵查終結後請求檢察機關協助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