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7條 法規: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文件及檔案管理 第17條 實驗室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法規定辦理,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