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1條 法規: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設施及維護 第11條 實驗室之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電器設備應適當接地,並應有抽氣櫃、滅火器、緊急淋浴設備、洗眼裝置及其他保障檢驗人員之安全設施,並應定期評估其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