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條 法規: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申請製造、輸入之罕見疾病藥物,如係新藥、新醫療器材或增加新醫療效能應用之醫療器材,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學術理論依據與有關之研究報告及資料。二、安全性試驗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