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第4條 法規: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專案申請輸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由醫療機構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使用病患為罕見疾病病人證明,並載明需輸入之產品名稱、數量、包裝規格、委託進口廠商名稱及病患同意書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輸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