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9條 法規: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且附具證據者,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九規定辦理:一、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申請人與對照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相同。二、藥品許可證申請案經新藥藥品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授權後提出。三、對照新藥之藥品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註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