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12條 法規: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2條 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規定就已登載之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者,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自其起訴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蓋有法院收狀章戳之起訴狀影本,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主張有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四項規定侵權成立確定判決之情形者,應將該判決書影本及確定判決之證明,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