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10條 法規: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就以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情事聲明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函復其申請人有關申請資料是否齊備;其資料齊備者,應於登載系統上公開其資料齊備日。對照新藥相同之二件以上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於不同日期送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送達日期先後,為前項之函復;同日送達者,其函復日應為同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