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血液製劑條例母法 第4條 國外輸入之血液製劑原料,不得與國內捐血所得之原料混用。國內血液製劑產品,應於標籤仿單及包裝明顯標示原料來源,並區分國內、國外原料來源,為不同之包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