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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國外輸入之血液製劑原料,不得與國內捐血所得之原料混用。
國內血液製劑產品,應於標籤仿單及包裝明顯標示原料來源,並區分國內、國外原料來源,為不同之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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