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 第16條 法規:血液製劑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