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抽驗生物藥品類別及實際需要執行檢驗項目。生物藥品經檢驗合格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其包裝上個別加貼藥物檢查證,始得販售、供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應核發生物藥品封緘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或外銷用生物藥品批次放行證明(格式如附件三)予申請封緘檢驗之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