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檢驗封緘申請後,經派員查核生物藥品運送及貯存之溫度符合貯藏條件者,即抽取適量生物藥品供檢驗或留樣所需;剩餘生物藥品則應予封存,並交由藥商自行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