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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目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6條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6條
法規: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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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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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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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刪除)
第3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4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第5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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