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第3條 法規: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