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產品回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準則之規定,採取適當步驟完成,並實施矯正措施。二、權責人員協調回收流程。三、適時及迅速啟動產品回收作業。四、通報主管機關有影響消費者安全之虞而啟動之回收。五、回收產品可識別,並隔離儲存於安全區域。六、定期評估產品回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