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49條 法規: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成品 第49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退貨之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適當方式識別,並儲存於特定區域。二、依事先訂定之標準評估,決定其處置方式。三、再次銷售者,依放行程序辦理。四、訂定措施,有效區別已經再處理之退貨,並避免未經放行程序之再運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