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29條 法規: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29條 化粧品業者得就其登錄或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製造場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產銷證明、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證明等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核發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