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4條 法規: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抽查、檢驗及管制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管理,得對有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前項抽查、抽樣檢驗之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