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3條 法規: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抽查、檢驗及管制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件等資料,或抽樣檢驗化粧品或其使用之原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為前項抽樣檢驗時,其抽樣檢驗之數量,以足供抽樣檢驗之用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執行抽查或抽樣檢驗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