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4條 法規: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