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第3條 法規: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一、與事實不符。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