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將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存放於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標示之地址,以供主管機關查核。主管機關派員查核前項檔案時,應於七日前通知。但情況緊急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