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每年應接受由國內、外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所開設與前條第二項相關課程之訓練至少八小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