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