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回收作業之執行;收受回收成果報告書後,得至化粧品製造、貯存及販賣場所,檢查回收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